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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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0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聖嵐 、 朱聖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7557元,應徵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