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0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告 朱聖嵐 (即 邱秀芳 之繼承人)
朱聖哲 (即邱秀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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