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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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年度救字第313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313號承審法官,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469條第1項第2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於程序終結前為之,始屬適法。經查:本院101年度救字第313號以聲請人不符訴訟救助要件為由,於民國102年4月8日駁回其聲請而終結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惟依卷附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所示,聲請人係遲於102年4月18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已在程序終結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勇如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