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65號聲請人 曹翰弘
曹唯真 曹唯莘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曹喬凱
張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申言之,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
1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以遠者為後。即除有子女外,尚有孫、孫女時,子女為先順序,孫、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號解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曹林秀琴 不幸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死亡,聲請人曹翰弘、曹唯真、曹唯莘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依法聲請核備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曹林秀琴係於104年7月20日死亡之情,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1件為證,惟被繼承人亡故時,有繼承人即子女曹喬凱、 曹喬欽 、 曹耀文 等3人,及代位繼承人即孫子女 曹傑淵 、 曹傑為 、 曹雅筑 等3人,除曹喬凱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外,曹喬欽、曹耀文、曹傑淵、曹傑為、曹雅筑並未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曹林秀琴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有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參酌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先順序之繼承人尚未全部拋棄繼承權前,難謂後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等已取得繼承權可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可言,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