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6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連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連福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劉連福之素行,其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員警為上開職務之執行,顯然藐視公權力,又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員警所受傷勢之程度,及其犯罪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