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呂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呂俊輝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5707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孔秀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