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何繼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修綱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3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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