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上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澄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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