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同共有房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上訴人 葉文勇
葉王素芳 葉青樺 葉建宏 葉貞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複代理人 高立凱 律師
殷樂 律師上訴人 葉月華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上訴人 林秀峯
林聖泰 林聖智 林聖彥 林雅芬 林雅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廖孟意 律師 彭彥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房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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