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再易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23號聲請人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0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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