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聲請人 方慧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牛彩維牛柔評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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