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648號債權人 徐玉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㈢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就通知補正事項第㈡、㈢項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