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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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東河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東河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阮東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被告阮東河與被害人相鄰不遠,未免被害人再受類似之舉,故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