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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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苧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苧芸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679號被告陳苧芸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苧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5月10日2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屈臣氏藥妝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櫃臺上放置之義美品牌巧克力球共26盒子,得手後,並未結帳而欲離去;適經店員 許惠雯 發現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巧克力球共26盒,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苧芸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惠雯於警詢時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庫存檢核明細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檢察官龔書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雅君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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