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89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代理人 李欣怡 受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張治祥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廖年進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廖年進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年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年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於99年7月28日死亡,其遺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已逾期限而未辦繼承登記,經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移請聲請人查明後管理,而被繼承人無配偶及子女,且其父母、胞妹及祖父母均早於被繼承人而歿,是否尚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2年2月8日中興地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除戶戶籍謄本、舊式手抄版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廖年進於99年7月28日死亡,遺有座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然被繼承人無配偶及子女,其父 廖萬傳 (52年5月21日歿)、母 廖林香 (56年7月24日歿)、胞妹江 廖月珠 (93年4月12日歿)、祖父 廖阿火 (昭和18年即民國32年10月4日歿)、祖母 廖林盡 (62年1月10日歿)、外祖父 林維明 (48年1月4日歿)及外祖母 林蕭定 (70年2月18日歿)皆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參酌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事宜,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此觀民法第1177條立法理由即明,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程序相當繁複,自應選定熟習該項作業者為佳,查聲請人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管理財產之專才,並具相當公信力,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顯見其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執此,本院認由聲請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余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