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詹美華

相對人 陳朝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0年度彰補字第1007號),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彰化縣福興鄉中低收入證明書等為證。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彰補字第100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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