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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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才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才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才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於106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5月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2681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26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議模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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