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ANTI選任辯護人劉振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49號),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首頁劉振珷律師後「 法扶 律師」之記載為贅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首頁劉振珷律師後「法扶律師」之記載為贅載,應予刪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議模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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