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36號聲請人 鄭揚 (JanCheng)法定代理人 鄭又華
鄭凱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2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丙○(JanCheng)於112年7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丙○(JanCheng)000年0月0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其親權應由父乙○○、鄭凱夏共同行使,然其法定代理人鄭凱夏未於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簽名。經本院於112年9月25日、112年11月2日通知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證明,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上開補正通知書已於112年10月5日及同年11月10日合法送達,有上開補正通知書暨送達回證附卷可證,本件迄今仍未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