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反訴原告 李文明
李秀瓊
李文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 律師反訴被告 蔡馨怡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