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良善 即容美診所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吳意淳 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6,500元(如原審判
決所示),應徵再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12,969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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