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知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允嘉 (原名 曹錦綉
謝仁杰
一、債務人曹允嘉(原名曹錦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曹允嘉(原名曹錦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謝仁杰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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