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博覽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