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三六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 甘靜蓉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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