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34號
聲請人 楊美麗
代理人 蔡菘萍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芫煜 律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錠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元(計算式:1,274元×4=5,0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