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6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江淑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茗宏

江紫瑄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璟瑜

被代位人 江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112年10月5日適逢小犬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0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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