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6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江淑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茗宏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璟瑜
被代位人 江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112年10月5日適逢小犬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0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