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鱗
訴訟代理人 林居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