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小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雄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雄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公司變更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
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答十日餒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