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八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
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包括通知聯、迴覆聯、移送聯
、存根聯)偽造之「 黃榮凱 」署押肆枚、指印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欄」下方加註「,並複寫
至迴覆聯、移送聯、存根聯上及在前開四聯上偽造表徵「黃榮凱」姓名之指印共
四枚,表示已收到該通知單之意思後」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