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0年度城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銷售私運進口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緩刑之宣告,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另查,扣案之走私物品,其中農產
品及部分一般物品,業經金門縣政府銷燬,此有金門縣政府九0府建字第九○一
八六六六號函、金門縣政府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銷燬走私農漁產品清單在
卷可稽,尚未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二、依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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