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86號聲請人甲○
西路4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0000年0月00日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之證明書。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