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399號聲明人 林于靖
林于倩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小雲 聲明人 林永水
樓之1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永添 完整繼承系統表(除林永水之外,被繼承人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如有則補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林永添除戶戶籍謄本。
三、廖小雲同意未成年人林于靖及林于倩拋棄繼承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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