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10號原告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戴國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智豪 等五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