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39號聲明人丁○○即繼承人
丙○○乙○○聲明人即繼承人丁○○、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於98年7月24日死亡,開具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中華民國98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