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1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之1樓之2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街○號)於98年6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