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聲請人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曉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若縈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背書連續釋明。(因狀附4張本票指定受款人為何曉玉而非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如本票背面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