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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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5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倪裕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德權竹威廣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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