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告 吳智謀

被告 鍾羽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訴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謙

法官卓怡君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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