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告 吳智謀
被告 鍾羽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訴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謙
法官卓怡君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