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52號聲請人 楊賢祥 相對人 楊彭銀妹 (已歿)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相對人楊彭銀妹業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後之105年1月3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死亡,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即歸於消滅,非但相對人已無受監護宣告之適格,亦無再就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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