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332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5月
6日以96年度訴字第419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17日以96年度訴字第44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各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於97年10月14日以97年度聲字第43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4月2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7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6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07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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