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911號,偵查案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6年6月5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8880號鑑定書乙紙附卷供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04公克;保管字號:96年度煙保管字第73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6年度毒偵字第3716號卷第31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淨重0.04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成分,有該局於96年6月5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962304888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40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