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廖鴻演 債務人 陳雅娟
劉世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本金│利息計算期│利率│違約金││││間│││││││││├─────┼─────┼─────┼─────┼─────┤││││按中央信託│自民國九十││陳雅娟│188,753│自民國一百│局定儲利率│七年十月十││、劉世誠││年五月十二│指數機動調│二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整並加(年│償日止,其││││日止│利率)百分│逾期六個月│││││之一.五計│內按逾期利│││││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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