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按前揭說明,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8.23│97.7.24│97.12.3│├────────┼────────┼────────┼────────┤│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7942號│字第2792號│偵字第67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210│98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4638號│號│1211號││├────┼────────┼────────┼────────┤││判決日期│98.2.3│98.4.22│98.4.29│││││││├───┼────┼────────┼────────┼────────┤││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210│98年度審訴字第││判決││4638號│號│1211號││├────┼────────┼────────┼────────┤││判決│98.2.23│98.5.18│98.5.18│││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3896號│字第8125號│字第8135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1.12日回溯24│97.12.18│││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72號│字第1894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1211號│5280號││├────┼────────┼────────┤││判決日期│98.4.29│98.10.9││││││├───┼────┼────────┼────────┤││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判決││1211號│5280號││├────┼────────┼────────┤││判決│98.5.18│98.11.2│││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第8135號│字第4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