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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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6號債務人 邱筑莉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表:一、債務人民國95、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最近一個月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正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五、債務人之汽車行照影本。
六、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七、債務人自95年1月1日起至依本裁定補正資料及文件到院之日止之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八、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債務人配偶: 許俊義 民國95、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債務人配偶:許俊義最近一個月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一、釋明債務人配偶有無負擔子女:許○○之扶養費及其每月支出之金額。
十二、釋明債務人現在實際居住之地,若與戶籍地不同並應釋明原因。
十三、釋明債務人每天交通路線、距離、使用之交通工具,並提出加油發票影本。
十四、釋明債務人每月需生活費新台幣10,000元之細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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