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55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97年度聲字第1355號提存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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