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丙○○(即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10,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