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76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其住所。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