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被告 張彪
黃欽祥 劉吳冬英 劉定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2萬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三、被告張彪、黃欽祥、劉吳冬英、劉定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如欲委任 蔣瑞芝吳鳳翔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地號(苗栗縣三義鄉八股段)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元)1425之3地號10012,900元129萬元2431地號5011,743元58萬7,150元3507之4地號10015,500元155萬元合計342萬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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