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確定後,移送台灣台北監獄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二00五0三四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八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昆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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