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陳依俤 被告 陳竑 任(即亞達企業社)上列原告陳依俤與被告 陳竑任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陳依俤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依俤主張被告陳竑任占用其坐落連江縣○○鄉○○段38-2、469(起訴狀誤載為649)地號土地之面積各為3,887.03、110.12平方公尺,而兩筆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9,459元(計算式:3,
887.03*190+110.12*190=759,45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依俤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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